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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威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