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蔡志宏、謝佳純、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張家毓
- 上訴人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曾紫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人 被上訴人 曾紫媛 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智人住址「住臺中市○○區○○ 路00號2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21 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子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