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羅生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羅生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