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林昊緯
上列原告人與被告好好食房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