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號
- 原告
- 卓芳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建誼律師
- 被告
- 芙彤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詹茹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計算式:13,335-2,000=11,33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