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楷晋、耕興股份有限公司、黃文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廖楷晋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 被 上訴人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8月23日111年度勞補字第113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