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邱士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邱士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佩伶為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鼎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捷鼎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蔡佩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本院士院擎民司寬109年度司司字第313號函、捷鼎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蔡佩伶出具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捷鼎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聲請指定蔡佩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捷鼎公司之清算人,捷鼎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5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捷鼎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