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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邱士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佩伶為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鼎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捷鼎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蔡佩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本院士院擎民司寬109年度司司字第313號函、捷鼎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蔡佩伶出具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捷鼎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聲請指定蔡佩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捷鼎公司之清算人,捷鼎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5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捷鼎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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