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黃培根、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陳慶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煌 陳力羣 陳黃雲女 一、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0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慶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陳力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陳黃雲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4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如債務人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為清償,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