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培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室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慶煌
陳力羣
陳黃雲女
一、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0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慶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陳力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陳黃雲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4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如債務人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為清償,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