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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慶煌

陳力羣

陳黃雲女

一、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0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慶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陳力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陳黃雲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4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如債務人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為清償,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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