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劉得勝
- 原告
- 劉妤珮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貞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被告
- 蕭景瀧
- 被告
-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為劉許秀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查原告劉許秀蘭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佐。茲因其等迄未依法向原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