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劉得勝
原告
劉妤珮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法定代理人
劉信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告
蕭景瀧
被告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為劉許秀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查原告劉許秀蘭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佐。茲因其等迄未依法向原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