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王沛雷
- 原告劉得勝、劉妤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劉得勝 劉妤珮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劉信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蕭景瀧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為劉許秀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查原告劉許秀蘭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淑眞、劉信榮 、劉信助,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佐。茲因其等迄未依法向原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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