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賓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僅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請求為損害賠償事件,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簡易庭錄影、錄音光碟部分,因非本院民事庭本件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非屬本院民事庭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而無從交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之第一審法院即本院士林簡易庭聲請;又其聲請樓梯之錄影、錄音光碟部分,並非法庭開庭錄音光碟,與首揭規定不符。則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