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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子琪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告
吳仁偉即吳肇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83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分配表應變更分配額如聲明:㈠次序6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改列為851,174元;㈡次序15假扣押債權15,000,000元,分配金額1,570,613元,應改列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318,372,801元,分配金額為3,773,664元;㈢新增次序16,原告參與分配訴訟費用806,640元,分配金額9,561元;㈣新增次序17,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前未受償利息為556,370,921元,分配金額為6,594,650元;㈤新增次序18,原告參與分配訴訟費用1,293,964元,分配金額為15,337元(見本院卷第44-46頁),依原告上開主張,變更系爭分配表所增加之分配額為955萬3,7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5萬3,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元/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變更次序 系爭分配表原分配金額 應更正之分配額 增加之分配額 原分配表次序6     120,000    851,174      731,174 原分配表次序15   1,570,613  3,773,664    2,203,051 新增次序16          無      9,561        9,561 新增次序17          無  6,594,650    6,594,650 新增次序18          無     15,337       15,337 合計      9,55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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