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被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雲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被告
- 吳仁偉即吳肇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83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分配表應變更分配額如聲明:㈠次序6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改列為851,174元;㈡次序15假扣押債權15,000,000元,分配金額1,570,613元,應改列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318,372,801元,分配金額為3,773,664元;㈢新增次序16,原告參與分配訴訟費用806,640元,分配金額9,561元;㈣新增次序17,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前未受償利息為556,370,921元,分配金額為6,594,650元;㈤新增次序18,原告參與分配訴訟費用1,293,964元,分配金額為15,337元(見本院卷第44-46頁),依原告上開主張,變更系爭分配表所增加之分配額為955萬3,7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5萬3,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元/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變更次序 系爭分配表原分配金額 應更正之分配額 增加之分配額 原分配表次序6 120,000 851,174 731,174 原分配表次序15 1,570,613 3,773,664 2,203,051 新增次序16 無 9,561 9,561 新增次序17 無 6,594,650 6,594,650 新增次序18 無 15,337 15,337 合計 9,55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