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羅遠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羅遠文 上列原告與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為法人者,亦應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甚明,原告未於書狀記載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姓名,自屬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以上各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