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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羅遠文

上列原告與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為法人者,亦應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甚明,原告未於書狀記載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姓名,自屬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以上各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