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 抗告人
-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