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抗 告 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