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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孫曉青

抗告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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