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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孫曉青

  • 原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抗 告 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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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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