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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傑鼎電子設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振興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律師
被告
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雅唐(Adam Braverm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肆萬零柒佰伍拾捌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件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日為民國111年8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30.27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4萬758元(計算式:30.275×493501.5=0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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