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 上訴人
- 沈景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志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志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