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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上訴人
吳聖屏
被上訴人
秦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7,44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
    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
    地○○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1分之1,即門牌號碼新北
    市淡水區自強路000之、000之0、000之0、000之0各附件二
    至七樓地下室底一、二層),又上開1883號建物屋齡29年,
    面積113.89平方公尺(含樓層面積90.17平方公尺、陽台面
    積15.01平方公尺、花台面積1.5平方公尺及瞭望室面積7.21
    平方公尺)。
二、與上開建物相同路段(即新北市淡水區自強路)且為相同形
    式(華廈7層有無電梯),屋齡30年左右之實價登錄交易記
    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平均價格為每坪26萬元,是1883號建
    物交易價額為895萬7,449元【計算式:(90.17+15.01+1.5+
    7.21)×0.3025×260,000=8,957,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1905號建物為1883號建物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無
    實價登錄資料可供參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其價額為165萬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60萬7,449元(計算式:8,957,449+1,650,000=10,607,449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