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4號
- 上訴人
- 吳聖屏
- 被上訴人
- 秦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7,44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
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
地○○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1分之1,即門牌號碼新北
市淡水區自強路000之、000之0、000之0、000之0各附件二
至七樓地下室底一、二層),又上開1883號建物屋齡29年,
面積113.89平方公尺(含樓層面積90.17平方公尺、陽台面
積15.01平方公尺、花台面積1.5平方公尺及瞭望室面積7.21
平方公尺)。
二、與上開建物相同路段(即新北市淡水區自強路)且為相同形
式(華廈7層有無電梯),屋齡30年左右之實價登錄交易記
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平均價格為每坪26萬元,是1883號建
物交易價額為895萬7,449元【計算式:(90.17+15.01+1.5+
7.21)×0.3025×260,000=8,957,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1905號建物為1883號建物之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無
實價登錄資料可供參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其價額為165萬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60萬7,449元(計算式:8,957,449+1,650,000=10,607,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