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 原告
- 葉小青
- 被告
-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所屬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不當,而兼以私法人及其負責人為被告,因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6 樓,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6 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