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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世源

  • 原告
    李威志
  • 被告
    李正義蔡文良李徐春枝蔡永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李威志 被 告 李正義 蔡文良 訴訟代理人 蔡憲旭 被 告 李徐春枝 訴訟代理人 李明瑞 被 告 蔡永祥(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蔡永吉(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錦(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李張玉霞 吳秋龍 吳柏慶 訴訟代理人 黃月霞 被 告 陳進慶(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珠(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華(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林阿賜 蔡仲泰 蔡耿綸 蔡耿堯 林美玉 林許秀美 柳振興 陳進財(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綸(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曉慧 被 告 陳慈玉(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陳玫君(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家源 被 告 陳湘慧(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柳阿甘 柳美子 訴訟代理人 林清文 被 告 白宗賢 白雪慧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白瑞媛 被 告 白鎮豪 陳柏廷 施志明 林家弘 國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顏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吳順雄 吳泓毅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同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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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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