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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李威志
被告
李正義
被告
蔡文良
訴訟代理人
蔡憲旭
被告
李徐春枝
訴訟代理人
李明瑞
被告
蔡永祥(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蔡永吉(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蔡瑞錦(即莊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張玉霞
被告
吳秋龍
被告
吳柏慶
訴訟代理人
黃月霞
被告
陳進慶(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秀珠(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秀華(即林却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阿賜
被告
蔡仲泰
被告
蔡耿綸
被告
蔡耿堯
被告
林美玉
被告
林許秀美
被告
柳振興
被告
陳進財(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彥綸(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曉慧
被告
陳慈玉(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玫君(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家源
被告
陳湘慧(即陳林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柳阿甘
被告
柳美子
訴訟代理人
林清文
被告
白宗賢
被告
白雪慧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白瑞媛
被告
白鎮豪
被告
陳柏廷
被告
施志明
被告
林家弘
被告
國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顏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告
吳順雄
被告
吳泓毅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同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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