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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江哲瑋

原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被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3月31日宣判,惟因兩造間有成立調解之望,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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