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4號
- 原告
- 賴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柯宗賢律師
- 被告
-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3月31日宣判,惟因兩造間有成立調解之望,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