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賴文彬、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4號 原 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被 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3月31日 宣判,惟因兩造間有成立調解之望,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