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1號
- 上訴人
- 葉思齊
- 送達代收人
- 石宏裕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8,1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面積共16,204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33,700元×157分之1=3,47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浮覆前土地標示 浮覆後土地標示 1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2-1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2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8-1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3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27-4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4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1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5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8-2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6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27-5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7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27-4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8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2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9 和尚洲段中洲埔小段3-1番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