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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2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李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浮覆後之土地地號如附表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9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6,204平方公尺(計算式:173+28+65+2,070+266+3,518+4,305+5,635+144=16,204),附表編號10、11地號土地面積面積合計為362平方公尺(計算式:311+51=362),附表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3,700元,另附表編號1至9地號土地被上訴人及訴外人李森欄之其他繼承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57分之1,附表編號10、11權利範圍則為公同共有336分之4,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2萬3,414元【〔16,204(面積)×33,700(公告現值)×1/157(權利範圍)〕+〔362(面積)×33,700(公告現值)×4/336(權利範圍)〕=3,623,4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2萬3,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瓊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臺北市○○區○○段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893地號 173 33,700 157分之1 2 894地號 28 33,700 157分之1 3 903地號 65 33,700 157分之1 4 904地號 2,070 33,700 157分之1 5 907地號 266 33,700 157分之1 6 910地號 3,518 33,700 157分之1 7 911地號 4,305 33,700 157分之1 8 912地號 5,635 33,700 157分之1 9 919地號 144 33,700 157分之1 10 896地號 311 33,700 336分之4 11 897地號 51 33,700 336分之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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