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9萬4,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