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封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妍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