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