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3號
- 上訴人
- 陳虹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若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若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