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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菊珍

上訴人
石蕙寧
被上訴人
石榮豐
被上訴人
石美惠
被上訴人
石朝輝
被上訴人
石美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200元(計算式:系爭659地號土地起訴時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5,000元*占用該地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尺=1,7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