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石蕙寧
- 被上訴人
- 石榮豐
- 被上訴人
- 石美惠
- 被上訴人
- 石朝輝
- 被上訴人
- 石美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200元(計算式:系爭659地號土地起訴時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5,000元*占用該地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尺=1,7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