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昌福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昌福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