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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江哲瑋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9,2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6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700元×1分之1=10,6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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