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劉輝堂
- 被告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小萍、黃寬朗、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聰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鴻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小萍 黃寬朗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聰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3萬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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