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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 被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小萍黃寬朗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聰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鴻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小萍 黃寬朗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聰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3萬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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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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