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鴻欣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周小萍
- 黃寬朗
-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輝堂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許聰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3萬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