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上訴人
-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5萬6,367元【計算式:如本院第一審判決所示土地於起訴時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3,700元×土地面積16,204平方公尺(即173+28+266+5,635+144+65+2,070+3,518+4,305=16,204)×權利範圍157分之2=695萬6,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17、36、122至1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8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