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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5萬6,367元【計算式:如本院第一審判決所示土地於起訴時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3,700元×土地面積16,204平方公尺(即173+28+266+5,635+144+65+2,070+3,518+4,305=16,204)×權利範圍157分之2=695萬6,3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17、36、122至1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8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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