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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劉逸成

上訴人
何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麟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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