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俊銘、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清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俊銘 被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瑞芳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