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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9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拉沙德 艾爾舒巴義(Rashad Elsubaihi,丹麥籍)
代理人
賴顗竹會計師
相對人
丹麥商柏拉里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拉沙德 艾爾舒巴義為丹麥商柏拉里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母公司董事會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財務報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相對人母公司之單一董事決議書及其中譯本、股東決議書及其中譯本、財務簿冊保管人承諾書及聲請人之護照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9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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