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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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