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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張松年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被告
昆山中仁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秀珍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四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30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該假扣押執行事件併入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904號執行事件。嗣經拍賣原告名下之不動產後,本院民事執行處

),將該假扣押債權列入分配。原告對該假扣押債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上述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債權部分已由被告提起訴訟,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事件受理後,於106年10月31日判決,因當事

民事第二庭

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上字第4號事件受理。是關於系爭分配表中被告所應分配之債權數額爭執,係以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上字第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司法事務官於112年4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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