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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上訴人
盧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仲雄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8,133元(亦即上訴人即原告盧秀玉於一審訴之聲明第1、2項之合計訴訟標的金額;至其提起上訴時併就原訴之聲明第2項追加請求金額部分,由上級審審酌得否准許),又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38萬元,是共計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2萬8,133元(計算式:504萬8,133元+138萬元=642萬8,133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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