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張譽騰
- 送達代收人
- 詹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晃銘、張瀞尹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晃銘、張瀞尹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