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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張譽騰
送達代收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晃銘、張瀞尹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