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8號
- 上訴人
- 張明德
- 被上訴人
- 陳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