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 抗告人
-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