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葉世福
- 被上訴人
- 曾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851萬3,8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111年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660,000元×43平方公尺(計算式:28+15)+同段同小段337建
號建物價值133,800元(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2年10月23日北市稽
大同乙字第1124006429號函)=28,513,8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