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鄭璞如
- 上訴人
- 林曉繁
- 被上訴人
- 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萬1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4076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萬1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4076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