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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21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張玉璽
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