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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46號

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王震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具體原因事實(包含聲請人何時受相對人僱用、約定薪資、所擔任職務等),及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三份,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僅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1份,未依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應予以補正。

(二)原告所出具勞動調解聲請狀中未就聲請人何時受相對人僱用、約定薪資、所擔任職務等兩造間勞動契約具體原因事實為說明,應予補正。

(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6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四)據上,聲請人本件調解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具體原因事實,及補繳勞動調解費用1,000元,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三份,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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