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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臺北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籃世華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查,可徵被告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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