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臺北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籃世華
- 訴訟代理人
- 翁瑋律師
- 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查,可徵被告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