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北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籃世華、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北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籃世華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 卷可查,可徵被告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