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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陳偉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被告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肆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計算式:61,317-5,000=56,31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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