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原告
- 郭怡君
- 被告
- 王敦弘(即寬心園健康養身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即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徵被告主營業所即原告勞務提供地非位於本院轄區,原告亦於本件起訴狀自陳「知道本案管轄區在臺北地方法院」等語,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