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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郭怡君
被告
王敦弘(即寬心園健康養身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即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徵被告主營業所即原告勞務提供地非位於本院轄區,原告亦於本件起訴狀自陳「知道本案管轄區在臺北地方法院」等語,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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