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拉沙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拉沙德 艾爾舒巴義(Rashad Elsubaihi,丹麥籍 ) 代 理 人 賴顗竹會計師 相 對 人 丹麥商柏拉里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拉沙德 艾爾舒巴義為丹麥商柏拉里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母公司董事會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財務報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相對人母公司之單一董事決議書及其中譯本、股東決議書及其中譯本、財務簿冊保管人承諾書及聲請人之護照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第9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