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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0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原告
黃仕翰律師即李慎儀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魯鈍

何朱文英

朱文莉

居00000 Finnigan Terrance,Fremont , CA 00000, USA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以110 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11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2,866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7萬6,088 元,故兩造應向本院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黃仕翰律師即李慎儀之遺產管理人 3分之1 92,029元 (於李慎儀之遺產範圍內) 2 魯鈍 3分之1 92,029元 3 何朱文英 6分之1 46,015元 4 朱文莉 6分之1 46,01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10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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