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賴俊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賴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發票人為砡銓金屬有限公司,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票據號碼067374,票面金額新臺幣23萬9,881元,發票日為民國112年9月30日,未載受款人之 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砡銓金屬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