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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聲請人
賴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發票人為砡銓金屬有限公司,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票據號碼067374,票面金額新臺幣23萬9,881元,發票日為民國112年9月30日,未載受款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砡銓金屬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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