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690號
- 債權人
- 高瑞華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羅嬿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權憑證將屆期,聲請展延,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營業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