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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高瑞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690號 債 權 人 高瑞華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權憑證將屆期,聲請展延,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營業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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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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